“小时工”辞职,可以“说走就走”

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-05-10 14:56:27

案例:

小时工教练要辞职,

健身中心提出扣工资

刚上班不久的小李为了增加收入,在自己工作的广告公司附近一家规模较大的健身中心又找了一份 “小时工”工作,利用下班后的业余时间做兼职带操健身教练, 每次的工作时间在1小时3小时不等, 劳动报酬按每小时50元计算,双方口头约定兼职时间1年。


2017年5月, 小李所在的广告公司因业务拓展, 其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,需要经常外出出差。因此,在健身中心兼职的 “小时工” 工作无法完成,于是小李向健身中心老板提出辞职。但是该老板说,健身中心现在很缺人,不同意小李的辞职请求, 如果小李要走,公司就要扣下还没发给他的当月工资。


公司的要求对吗?


说案:

健身中心既不能拒绝辞职,

也不能扣发工资


按照有关规定,小李随时可以向健身中心提出辞职,健身中心无权拒绝。


小李利用业余时间在健身中心兼职做 “小时工”, 从工作性质来看, 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。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

根据 《劳动合同法》 第71条 “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。终止用工,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”之规定,小李向健身中心提出辞职,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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