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文件】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

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-05-10 14:56:27

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
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
沪人社职〔2017〕529号
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,各有关单位:

为加强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,提升护理服务人员技能水平,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提供护理服务人力资源保障,现就过渡期开展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技能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培训内容、培训课时、培训补贴标准等参照原养老护理员(五级)、养老护理员(医疗照护)(五级)培训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(见附件1)。

二、本通知实施前已获批取得养老护理员(五级)、养老护理员(医疗照护)(五级)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,可按规定开展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技能培训。

三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技能培训在完成相应培训课程学习后,应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实习机构完成临床实习(见附件2)。

四、培训对象完成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培训后,由市福利行业协会、市社区卫生协会分别对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项目组织实施技能水平评价,对技能水平评价成绩合格者颁发技能水平评价证明。区人社部门负责技能水平评价考核督考工作,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技能水平评价考核巡考工作。

五、经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、市社区卫生协会、市护理学会认定,本市从事养老护理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,参加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等技能培训,技能水平评价合格的,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。

六、按本通知开展的养老护理、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结果,均纳入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,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评价成绩信息查询服务。区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,。

七、本通知自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 
附件:

1.养老护理技能培训项目基本情况
2.养老护理(医疗照护)培训临床
    实习机构名单

    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            上 海 市 民 政 局
            2017年12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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